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,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,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,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,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。